日本国宪法第九条内容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意义

《日本国宪法》第九条(日语:日本国憲法第9条/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)即规定《日本国宪法》三大原则作为和平主义,成为《日本国宪法》第二章的主要内容,包括放弃战争、不维持武力、不拥有宣战权。《日本国宪法》也因此被称为“和平宪法”或“非战宪法”。

  主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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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防卫厅改制为防卫省

  全部宪法的条文主要为:

  否决非自我防卫的战争行为

  否决一切的战争行为及战力

  保有在一般防御范围的战力

  不承认国家交战权

  第九条解释问题

  第九条中战争的定义,“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”、“为达到前项目的”,暗含耐人寻味的文字。如“为达到前项目的”就至少有两种解释:如果“前项目的”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(“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”),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,故不能保留之;但如果“前项目的”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(“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、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”),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(比如自卫)而保留武装力量。

  关于交战权的定义,请参照日本宪法的“放弃战争”。

  战争的定义

  根据国际法。国家对外宣战,战争即开始。

  为了解决国际纷争所使用的手段

  自我克制,不升高对立行动

  建立机制,不放弃对话沟通

  遵守国际法,以和平方式处理争端

  战力的定义

  为了达到和平宪法第九条的目的,只能保有基本自我防卫的基本国防军备。

  小川和久提出,自卫队队员属于非合法战斗人员,万一战争开打,无法受到国际法保障成为俘虏。

  日本政府解释第九条

  当时日本政府制定此宪法,是连自我防卫的权利都放弃。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,美国容许日本再度重新武装。根据宪法,侵略战争是被禁止的,只能维持自我防卫,因此必须维持最小的防卫能力。联合国承认的集体自卫权,在日本也是不被允许的。

  2014年6月,执政自民党与公明党达成协议,允许在修改宪法解释下行使部分集体自卫权。7日1日,日本政府在临时内阁会议,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,解禁集体自卫权。有学者认为,这个方法是走后门,没有经过议会的民主讨论来修宪,而是由内阁决定重新解释宪法。